编者按:去年12月,NLRB以3比2的投票结果推翻了之前的一项决定,该决定为两个组织何时被认定为共同雇主设定了新标准,从而为其中一方对工人采取的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在12月的决定中NLRB说从那时起,只有“有证据证明一个实体对另一个实体雇员的基本雇佣条款行使了控制权(而不仅仅是保留行使控制权的权利),并且以一种不受限制和例行公事的方式直接、立即(而非间接)行使了控制权”,才能被认定为联合雇主。两个月后董事会被迫推翻了去年12月的决定此前,监察长表示,一名投票与多数人一致的董事会成员不应该参与此案,因为存在利益冲突。
作者对书名的引用引用了他最初的书名:NLRB致民主党参议员:我们不再“考虑”联合雇主规则制定。我们在制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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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博文的标题让我想起法官Dredd.如果你不知道或者不欣赏法官Dredd千禧一代,你们真可耻。
对于你们这些更有文化的文艺复兴时期的人力资源专家,我有个消息,你们会比我的德瑞德法官推荐信更喜欢。
也许吧。
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计划制定法律,呃,规则来解决联合雇主标准。
再提醒我一次,埃里克。我为什么要关心《国家劳动关系法》下的联合雇主?
如果两家企业是共同雇主,如果其中一家搞砸了,双方都要负责。
是什么让两家公司成为共同雇主?
我会让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解释:
在3-2的投票中决定在涉及加州布朗宁-费里斯工业公司的案件中,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完善了确定联合雇主身份的标准。修订后的标准旨在“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更好地实现法案的目的”。“……在该决定中,联委会适用长期确立的原则,认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实体是同一劳动力的联合雇主,如果(1)它们都是普通法意义上的雇主;(2)他们共享或共同决定有关雇用的基本条款和条件的事项。在评估雇主是否对雇员有足够的控制权,使其有资格成为联合雇主时,除其他因素外,委员会将考虑雇主是否通过中介间接地对雇佣条款和条件行使控制权,或是否保留这样做的权力。”
都明白了吗?我也不。
这能解释为什么现任董事会想要制定一条规则来清理联合雇主标准吗?
你认为呢?
但是,国家劳资关系委员会与一些参议院民主党人的较量是怎么回事?
这里有一个小的时间轴:
文章继续如下
- 2018年5月9日:NLRB问题新闻稿在声明中,它宣布正在考虑改变联合雇主标准。
- 2018年5月29日:参议员吉利布兰德、桑德斯和沃伦写信给NLRB主席约翰·林他宣布,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Board)可能发布一项会损害该委员会在2015年布朗宁-费里斯(Browning-Ferris)决定中明确的劳工权利的规定。
- 2018年6月5日:林董事长回应了5月29日的信澄清“NLRB不再仅仅考虑联合雇主
制定规章。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致力于参与规则制定,NLRB也将这样做。”
他以为自己是谁?法官Dredd吗?
不完全是。
林主席对参议员们说,他“持开放的态度,并将考虑我们从有关各方收到的所有意见”。
然后,林主席说了实话:
“我不会假装自己在联合雇主标准的问题上缺乏意见,就像我的前任,时任主席威尔玛·利伯曼和时任成员马克·加斯顿·皮尔斯和克雷格·贝克尔,在2011年着手制定规则以改变委员会的陈述-案例程序时缺乏意见一样,也不会像时任主席马克·加斯顿·皮尔斯和时任成员肯特·广泽和南希·希弗在2014年重复该项目时缺乏意见一样。”
所以,也许他就是德瑞德法官伊什.
那么最终的联合雇主规则会是什么样子呢?
在布朗宁-费里斯案之前,董事会会评估"所谓的联合雇主是否拥有共同控制或共同决定基本雇佣条款和条件的能力"
如雇用、解雇、主管和其他直接控制的标志。
这对我来说是个不错的起点。
本文最初发表于雇主手册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