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萨诸塞州法院称医用大麻使用者有权获得住宿

7月17日,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一名雇员可以根据州法律,就其前雇主未能为其使用医用大麻提供便利,提出残疾歧视索赔。

这是美国各州最高法院第一次承认有义务在工作中照顾医用大麻使用者。

大麻法律的冲突网

2012年,马萨诸塞州选民通过了一项名为“大麻人道主义医疗使用法案由于这项医用大麻法案,麻萨诸塞州成为允许有限度地使用和拥有大麻用于医疗的众多州之一。

然而,根据联邦管制物质法案,大麻被归类为一级管制物质,这意味着它没有公认的医疗价值,而且极有可能被滥用。此外,联邦刑法规定使用和拥有大麻是一种犯罪,医生被禁止为医疗用途开大麻处方。此外,其他联邦法规规定雇主有义务确保雇员在工作场所不拥有或使用大麻。

根据这些联邦法律,直到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的裁决Barbuto诉Advantage Sales & Marketing, LLC, S所有处理过这个问题的州最高法院都认为雇主是不需要容纳一名员工对医用大麻的使用

原告告诉她的新主管她的使用

在她的投诉中,原告声称,在她接受了一份工作邀请后,她的新雇主通知她,她被要求进行药检。原告随后告诉她的新主管,她的大麻检测呈阳性,因为根据医用大麻法案,她的医生向她提供了书面证明,允许她使用大麻作为治疗手段克罗恩氏病.她还告诉她的新上司,她并不是每天都吸食大麻,在工作之前和工作中都不会使用。作为回应,监管人员表示,原告的合法医用大麻不会成为问题。

工作了一天后,她的药检结果被退回来了,正如原告所料,她的大麻检测呈阳性。她的新雇主随后终止了对她的雇佣。当原告反对她使用医用大麻是马萨诸塞州法律允许的时候,该公司的人力资源代表回应说,“我们遵循联邦法律,而不是州法律。”

雇主因未能调解而起诉

原告随后起诉她的前雇主违反了马萨诸塞州的反歧视法。151 b章以及医用大麻法案。她声称,她的前雇主因未能照顾到她使用医用大麻而实施残疾歧视,因此违反了第151B章。

原告的前雇主驳回了这些指控,称她的住宿要求——继续使用医用大麻——是不合理的,因为这仍然是一种联邦犯罪。初审法院同意并驳回了原告的歧视指控。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同意

在上诉中,马萨诸塞州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初审法院驳回原告根据第151B章提出的申诉。在阐述该问题时,法院指出,原告的申诉充分声称她:

  1. 有残疾(克罗恩病)
  2. 经历了不利的雇佣行动(终止),并且
  3. 能够在有住处的情况下履行她工作的基本职能(这是对公司拒绝聘用任何未通过药检者政策的豁免)。

在充分提出残障歧视的申诉后,法院断定解雇是不恰当的——“如果她所声称的住宿表面上是合理的。”

法院接着说,根据医用大麻法案,作为状态法律,

符合条件的病人使用和持有医用处方大麻与使用和持有任何其他处方药物一样合法。

此外,法院还指出,医用大麻法案本身规定,患者不得因其使用医用大麻而被剥夺“任何权利或特权”,并推断,雇员根据第151B章获得合理住宿的权利就是这种“权利或特权”的使用之一。

场外使用合理的住宿

此外,法院指出,医用大麻法案明确规定,它不要求雇主允许在工作场所使用医用大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一限制“含蓄地承认,在工作场所以外使用大麻可能”是第151B章的合理安排。

法院接着指出,仅仅因为原告“拥有医用大麻违反了联邦法律,并不意味着它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和解。”在拒绝遵从联邦法律时,法院指出,在1970年,当大麻被添加到《受控物质法案》(Controlled Substances Act)的附表1时,大麻没有被接受的医疗用途。然而,从那时起,大多数州都通过了允许医用大麻的法律。因此,根据法院的说法,

如果出于对联邦法律的尊重而宣布对医用大麻的迁就本身是不合理的,就不会尊重绝大多数州的立法机构或选民对马萨诸塞州选民的承认,大麻对一些身体虚弱的病人有医疗用途

法院还在脚注中指出,雇主放弃了马萨诸塞州和联邦法律之间的冲突要求得出雇员使用医用大麻表面上是不合理的结论的论点,尽管这一论点在马萨诸塞州获得了成功驳回残疾歧视诉讼在俄勒冈州。

继续下面的条

此外,法院指出,即使原告的住宿要求是不合理的,第151B章要求她的雇主参与与她的互动过程,以探索是否有其他形式的住宿是可能的。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法院允许原告的残疾歧视索赔,法院确认初审法院的驳回她声称根据医用大麻法和普通法非法解雇,发现医用大麻的行为本身并不创建一个私人对雇主的行动。

什么时候方便用户是合理的?

Barbuto这一决定对马萨诸塞州的雇主来说是一个重大变化。法院的裁决结果是,马萨诸塞州的雇主们不能直接拒绝为医用大麻使用者提供服务的要求,而不考虑表面上中立的药物测试政策,他们必须参与互动过程。

法院就评估住宿请求提供了指导。值得注意的是,法院注意到雇主仍然可以禁止雇员在大麻影响下上班或在工作场所使用大麻。此外,雇主没有被要求容纳员工的娱乐使用大麻。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鼓励雇主通过与雇员的医生确认医用大麻是最有效的药物,而雇主的药物政策允许的任何替代药物都是无效的,从而启动互动过程。

雇主可拒绝提供膳宿

如果是这样,法院指出,根据第151B章,雇主仍然可以拒绝一项提议,如果它造成了“不适当的困难”。法院随后确定了可能建立过度困难辩护的情况,例如继续使用医用大麻会:

  • "损害雇员的工作表现"
  • "对公众、该雇员或其同事构成不可接受的重大安全风险"或
  • “违反雇主的合同或法定义务,从而危及其履行业务的能力。”

因此,雇主可能会拒绝让医用大麻使用者担任安全或安全敏感的角色,或让他们的表现受到影响的角色,或让他们服从联邦政府的角色无毒品工作场所法

雇主受联邦毒品和酒精测试要求,如采用美国交通部,叫不上名的医用大麻的用户角色,明确禁止医用大麻的住宿,但可能会考虑选择住宿,如放置合格工人在另一个角色。

这项裁决只适用于马萨诸塞州

尽管决定Barbuto可能会鼓励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类似诉讼,Barbuto在马萨诸塞州以外没有任何优先价值。因此,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其他州的法院可能会继续得出这样的结论:如果雇主有其他选择,工人使用医用大麻不需要得到照顾。

由于管理大麻和大麻产品使用的法律复杂、不断演变,有时甚至相互矛盾,我们建议雇主与经验丰富的就业顾问合作,以确保他们的政策和这些政策的实施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

Christopher B. Kaczmarek代表各种规模的雇主,在涉及广泛的州和联邦法律的事务中向州和联邦行政机构和法院,包括新罕布什尔州人权委员会、新罕布什尔州劳工部和马萨诸塞州反歧视委员会。

他还为涉及盗用商业秘密和违反竞业禁止和竞业禁止协议的案件进行辩护和起诉。他对《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以及州工资和工时法都有专门的了解。此外,克里斯还为雇主提供必要的步骤,以减少诉讼的机会。

Chris曾为各种出版物撰稿,并定期就各种就业法主题(包括识别和防止工作场所的歧视和骚扰)进行讲座、演示和培训。他经常担任该公司有关工资和工时的出版物的编辑。他的客户包括金融服务公司、零售商、医院和医疗保健提供商。

在加入利特勒之前,克里斯在另一家公司从事劳动和雇佣法业务。他还曾担任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地区法院法官保罗·j·巴巴多罗的助理。

南希泼是利特勒·门德尔松的雇佣律师她是联邦和州无毒工作场所和药物检测问题的公认权威,起草了数十项药物滥用预防政策,包括交通部授权的项目。她还帮助dot管理的雇主遵守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和医疗认证的法规和要求。她还为客户提供实施有效减排的建议,以符合联邦OWBP和WARN法案以及类似的州法规。

南希经常在避免骚扰、进行合法调查以及毒品和酒精测试方面作介绍和培训。她在美国民权委员会就《美国残疾人法》和药物滥用问题作证。她是“无毒品工作场所研究所”的前任法律顾问和副主任。她曾是威廉与玛丽学院马歇尔-威斯法学院的兼职教授,在那里她与人合作教授了一门关于传统劳动法的入门课程。她还是西方出版社的学术代表。

南希也是妇女领导倡议指导委员会的成员。

理查德马克斯代表并建议客户在劳动和雇佣法的各个方面,包括歧视、骚扰和举报人案件。理查德曾在马萨诸塞州反歧视委员会、新罕布什尔州人权委员会和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局面前代表雇主。

2015年毕业于波士顿大学法学院(Boston College Law School),在法学院期间,他曾在布罗克顿地区法院(Brockton District Court)为保罗·c·道利(Paul C. Dawley)法官实习,也是国家第一修正案模拟法庭团队(National First Amendment Moot Court Team)的成员。

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