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里克·b·迈耶
几年前,我参加了一个继续法律教育活动,会上一组律师讨论了法律法规下的补偿措施美国残疾人法案.
我记得律所的律师说过《美国残疾人法》只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住所-并不一定是员工首选的合理住宿。
专家组的总法律顾问,他来自财富500强公司——做了其中一个,并提供了一个我永远不会忘记的专业建议:
通常情况下,这样的争吵是不值得的。如果有个背不好的员工要椅子坐。你知道吗?我们把椅子给了他。就是这么简单。”
住宿必须有效合理
所以,当我读到这个案例时昨天,当我看到一位脖子有毛病的邮政工人要求坐转椅却被拒绝了,因为政府声称它提供的其他设施已经足够了,我很惊讶。另外,一位联邦法官礼貌地把政府放在了正确的位置上:
文章继续如下
被告说雇主不需要提供雇员喜欢的住宿是正确的,但这一论点忽略了合理住宿分析的一个关键部分。为了合理,这种安排必须是有效的(即,它必须解决员工的残疾所带来的与工作有关的困难)。美国邮政为原告提供了一些便利,这一事实并不能减轻它提供有效、合理的便利的责任。”
而且,事实证明,政府公司提供给原告的条件仍然要求他扭脖子。因此,政府将有机会向陪审团解释为什么它没有为原告提供一个转椅,让他履行他的工作。
为什么满足员工的需求是有意义的
所以,以下是为什么为员工提供合理的住宿要求是有意义的:
- 你可以继续经营你的企业而不浪费任何额外的精神能量。
- 如果事实证明,员工所选择的住宿不能让员工履行工作的基本职能根据《美国残疾人法》,他不是合格的个人。终止雇佣关系会容易得多。
- 否则,你就是在安抚员工给他他想要的东西。快乐的员工;快乐的你。
本文最初发表在埃里克·b·梅耶的博客上,雇主手册.